
时间:2017-06-30 来源: 作者: 点击数: | ||
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)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,进一步规范出列席人员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和《庆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,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,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。临时召集的会议,可以临时通知。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出席会议,履行职责;列席会议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、县人民法院院长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应依法列席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的三日前将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。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,应提前安排好工作,以便出席和列席会议。县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,与会人员如在本县有其他会议或工作的,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,应服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。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,须书面请假,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。未经批准不到会者,视为无故缺席。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人员,因病因事不能列席会议的,须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后,可委派其他负责人代替列席会议。 会议分组审议时,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、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到各组听取审议意见。 第七条 出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,不得迟到和早退,并应参加会议全程。参加全体会议、分组审议时,实行登记制度。每次会议结束时,通报出列席情况。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会风进行督查,督查结果及时通报。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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